實習律師 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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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現職公務人員可否以帶職帶薪或辦理留職停薪參加律師職前訓練 ...
揆其立法意旨,律師職前訓練係以培育受訓人員具備擔任律師之基本能力為目的,與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之立法意旨均不相同,是以,本案不適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
- 2行政令函-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統
主旨:臺端應九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科錄取,以「律師實習」不可歸責事由向本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一案,核與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 ...
- 3將去年考上的律師們......來一下......轉寄
小弟是現職薦任公務員,近期又陞任薦8-9之稽核(長官為了留人),實在不好意思走掉.但待遇不到6萬,現在就等司法事務官考試結果,有上當然繼續公職,沒上可能考慮回南部去實習 ...
- 4Re: [請益] 公務員要如何拿律師牌? - publicservan
律師考試錄取後參加職前訓練,係取得律師執業資格,其性質顯與公務人員考試法為事 ... 留職停薪: 再去受訓+實習半年: 如果採用不支薪掛牌的方式: 這樣被抓到會怎樣呢?
- 5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法務部-行政函釋
(本部95 年11 月8 日法檢字第0950040182 號函可資參照) (三)關於現任公務員得否於留職停薪期間內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乙節:揆諸前開律師法第31 條之立法意旨,該條規定固 ...